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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权。
委托代理人**(系上诉人董国权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顾文隽,该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董国权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国权及其委托代理人郦梅英,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汇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顾文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市徐汇区某路某某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8.61平方米。以董国权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该址注册。上述房屋在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7月2日沪府土用(2002)第207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批准闵行区人民政府为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科研用地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通知》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为已征未拆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徐汇规土局公告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批准,区征补中心于2012年12月5日起具体实施某某街道某街坊某某地块(东至某路、南至某路、西至某路、北至某路)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因董国权与区征补中心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31日)达不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区征补中心于2013年7月23日向董国权户送达了《某路某某号董国权(户)具体补偿方案》并告知该户应在11日内作出答复。徐汇规土局分别于2013年7月25日、8月1日召集董国权户及区征补中心召开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双方仍未达成一致。2013年8月22日,区征补中心以沪徐(乔高)征地房具补(2013)12号《实施具体补偿通知》书面告知董国权户,将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对该户实施征地房屋补偿。董国权户于2013年8月27日到乔家塘某某基地办公室,表示拒绝接受具体补偿方案和入户通知单。因董国权户在具体补偿方案中明确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区征补中心于2013年9月6日将有关情况报告徐汇规土局。徐汇规土局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沪(徐)征地责令[2013]009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徐汇区政府制定并公布的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为人民币5,9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30%。董国权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8.61平方米,根据徐汇区政府虹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董国权(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的函》,该户无可建未建建筑面积,故认定该户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方式:按照基地公示方案,未列入徐府发[2012]27号文认定范围的居(村)民户,在有证面积的基础上补贴15平方米,补贴后不到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经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户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660元/平方米。区征补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该户的具体补偿方案为:该户可得各项补偿款合计860,320元,包括房屋补偿款341,120元、购房补贴507,200元等;各项奖励和补助费合计181,600元,包括搬迁证奖60,000元、有证经营补贴100,000元(工商营业执照每证一次性补贴)等;区征补中心提供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园某号某室建筑面积42.93平方米总价1,141,938元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补偿该户;上述各项货币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款折抵后,差价款为100,018元,应当由董国权户支付给区征补中心。区征补中心已于2013年7月23日将具体补偿方案送达董国权户,要求该户在方案送达之日起的11日内答复。徐汇规土局于2013年8月1日召集区征补中心和董国权户进行协调,该户提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标准进行补偿。2013年8月27日董国权户到乔家塘某某基地办公室拒绝接受补偿。徐汇规土局认为,董国权户所提出的补偿要求与经公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不符。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虹梅街道办事处已以《关于董国权(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的函》对该户可建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区征补中心以此为据按照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并制作存单及入户通知书对该户实施补偿,符合相关规定。董国权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徐汇规土局决定:责令董国权户于收到决定之日起十六日内搬离徐汇区某路某某号,交出土地,搬至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园某号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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