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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10号 (3)
陈全英、黄亮、黄思镇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不服,以要求长宁区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房屋、要求享受12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要求将未经登记的搭建部位计入补偿面积、要求分户安置及土地使用权补偿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审认为,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征收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长宁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长宁住房局因与陈全英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报请长宁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长宁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审理调解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执法程序合法。长宁区政府依据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第六条及该户的房屋所有权证计一户,认定陈全英户建筑面积,依据《征收条例》、《征收细则》以及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陈全英户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补偿,并支付陈全英户其他应得补贴及奖励费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陈全英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陈全英、黄思镇、黄亮要求长宁区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房屋的主张,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所涉征收补偿方案中并无以改建地段房屋安置的规定,但提供了就近安置的房屋。关于陈全英等要求享受成套独用居住新公房12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的主张,长宁区政府辩称陈全英户被征收房屋类型为旧里,已经享受15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故不应重复享受针对房屋类型为成套独用居住新公房的套型面积补贴。原审认为,按照《征收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长宁区政府考虑该基地情况,对成套独用居住新公房给予12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有利于被征收居民。陈全英等主张应同等享受该政策红包,缺乏依据,长宁区政府的答辩理由可予认可。陈全英等要求将未经登记的搭建部位计入补偿面积。原审认为,根据9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长宁区政府根据陈全英户房屋所有权证认定该户的建筑面积,并无不当。陈全英、黄亮要求按照户口簿分户进行安置、黄思镇要求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陈全英等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陈全英、黄亮、黄思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全英、黄亮、黄思镇负担。陈全英、黄亮、黄思镇、黄思玉不服,上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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