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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25号 (3)
综上,原审判决维持徐汇区房管局作出被诉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柳茂勤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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