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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为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金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为永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为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为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为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徐为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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