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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重懿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程凤。
上诉人上海重懿木业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重懿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重懿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重懿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重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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