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07号 (2)
综上,上诉人孙敬文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公安松江分局作出的被诉强制戒毒决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孙敬文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 凤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