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16号 (2)
被上诉人浦东教育局辩称,坚持原审辩称意见,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根据有关规定在网上对2014年浦东新区小学招生地段进行了公示,对上诉人的信访等也进行了相应的回复,虽然公示的小学对口地段不包含上诉人所在小区,但被上诉人经统筹安排,根据上诉人小区位置尽量安排就近入学,就近入学并不一定是距离最近的小学,目前被上诉人已安排上诉人就读乙小学(某校区),该小学距离上诉人户籍地并不远且属比较好的小学,上诉人也已经进行了报名,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区教育管理部门,具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职责。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予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学额)。根据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2014小学招生地段公示》、《2014年浦东新区小学招生入学通知》、信访邮件回复内容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已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了2014年浦东新区各小学的招生对口地段以及小学招生入学通知,针对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来信来访也予以了回复。虽然被上诉人在最初作出的《2014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小学对口地段中没有上诉人户籍地,但被上诉人下属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在原审审理中向上诉人发放了《告知书》,已安排上诉人就读乙小学(某校区),故被上诉人辩称其已根据其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并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保障上诉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意见,可予采信。被上诉人指定上诉人就读乙小学(某校区)尚属就近入学的合理范围。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按照学校离家距离从近到远顺序给上诉人安排入学不符合“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上诉人就读乙小学(某校区)的行为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意见,缺乏依据,难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天喜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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