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云康,*出生,*族,户籍地**,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云康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云康,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何芬,第三人上海祥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晓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自2010年起,胡云康因对其所在某小区未能按时将停车费等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多次向闵行房管局投诉举报,闵行房管局分别于2010年9月25日、2011年10月18日、2012年11月21日向祥茂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整改通知。
2013年7月9日,闵行房管局接胡云康投诉举报后,再次向祥茂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经查,你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某小区,未按照《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2012年度小区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账户,现责令你企业从即日起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2012年度小区公共收益交入业主大会账户;小区存在特殊情况的,你企业应当于7月11日前向我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说明;上述情况经查不属实的或逾期不整改的,我局将按照《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以下简称:《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的规定,给予你企业和该小区项目经理记6分的处理。
2013年8月26日,祥茂公司和某业主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关于公益收入存入维修基金事宜,因业委会今年4月份成立,各种手续在办理中,现备案证建行手续已办完,维修基金中心手续在办理中,已和业委会沟通,办理后以公益收入中存入维修基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12月19日,胡云康因认为祥茂公司未按期整改,再次信访至闵行房管局处,要求闵行房管局履行“主管停车费等公益收入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兑现贵局2013年7月9日《整改通知书》明确的逾期不整改予以行政处罚扣6分的处理”。2014年1月15日闵行房管局下属莘庄房管办事处答复胡云康:胡云康于2013年12月19日信访反映某小区公共收益使用所存在的问题已收悉,经查,胡云康多次反映的小区公共收益未及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闵行房管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整改。现根据物业公司表示,由于目前某小区换届审计尚在进行中,审计未有结果前不能进行相关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故目前维修资金账户不能进行资金存入或转出,无法及时将小区公共收益纳入银行账户。胡云康不服,遂起诉。
原审另查明,胡云康所在某小区自2012年7月起启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工作,于2013年4月完成新一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原审审理中,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祥茂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将5万元作为2012年公共收益存入小区专项维修基金账户。
2014年5月9日,闵行区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如下: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根据上海市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要求,换届后系统内变更正副主任须提交审计报告。2014年5月6日,闵行区某业主委员会成员携带审计报告、备案证书等资料已至本局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变更完毕主任副主任信息。建设银行闵行支行收取了祥茂公司划转至该小区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的公共收益5万元整。
胡云康原审诉称,其因所在小区停车费等公益收入使用存在严重违法,数年来多次向闵行房管局投诉举报,要求追究祥茂公司的法律责任。2013年7月9日,闵行房管局再次向祥茂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祥茂公司从即日起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闵行房管局将按照《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祥茂公司和小区项目经理记6分的处理。之后,祥茂公司未能按期整改,胡云康于2013年12月19日向闵行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闵行房管局对祥茂公司给予记6分。2014年1月15日,闵行房管局下属莘庄房管办事处书面答复胡云康,由于小区换届审计尚在进行中,无法及时将小区公共收益纳入银行账户。胡云康认为,闵行房管局以所谓“整改”纵容祥茂公司长期违反法律,亦未能提供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由于换届审计而无法存转资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故要求闵行房管局履行主管小区停车费等公益收入使用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以及对违法违规事项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定职责,兑现2013年7月9日整改通知的内容,对祥茂公司未将小区公共收益纳入业主大会账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记6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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