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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为永,*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为永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为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为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为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徐为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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