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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96号 (2)
  上诉人马德祥、周秀娣上诉称:涉案补偿安置方案中并无就近安置房源,被上诉人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具有合法性;周秀娣户的分户估价报告违法,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黄房管拆[2013]0489号房屋拆迁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被上诉人受理原审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裁决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并向双方进行了送达,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认定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部位、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对上诉人户应得的各类补贴和奖励计算准确,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许可证系2010年核发,被上诉人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依据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马德祥、周秀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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