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02号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被上诉人据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处以人民币二百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罚款额度亦在其自由裁量幅度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訾莉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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