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79号 (2)
上诉人顾柏荣上诉称: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卞存娣在被拆房屋内有户口,应作为安置人口;被拆房屋的评估报告未送达给上诉人;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不符合规范,应属无效,且未对上诉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被上诉人提供的协商记录是伪造的;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违法排除了当事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听取上诉人的意见,未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求。
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卞存娣的户口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迁入被拆房屋内,依法不属于应安置人口;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合法有效,作为认定被拆房屋面积的依据并无不当,且上诉人要求额外补偿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律依据;相关材料均依法送达给上诉人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联洋世家公司述称:同意黄浦房管局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黄浦房管局受理原审第三人联洋世家公司的裁决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并向双方进行了送达,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认定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部位、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对上诉人户应得的各类补贴和奖励计算准确,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关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卞存娣的户口不在被拆房屋内,根据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不应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员;被上诉人依据黄浦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认定被拆房屋面积为74.88平方米,并无不当;上诉人户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故被拆房屋的价格评估已包含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现上诉人要求额外补偿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于法无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顾柏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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