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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行初字第28号 (5)
驳回原告倪志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倪志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杰英
审 判 员 沈莉萍
人民陪审员 戴玉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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