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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35号

原告高小未。
  原告蔡石英。
  原告朱晓玲。
  法定代理人蔡石英。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小石。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少勤。
  委托代理人胡志瑜。
  委托代理人毛颖异。
  第三人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振毅。
  委托代理人陈建中。
  委托代理人严晨勣。
  原告高小未、蔡石英、朱晓玲不服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市规土局)向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核发沪规政(2012)FC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小未、蔡石英、朱晓玲的委托代理人蔡小石,被告市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志瑜、毛颖异,第三人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中、严晨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规土局于2012年12月7日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职权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程序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实体依据]向第三人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核发沪规政(2012)FC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崇明岛工程项目1标段建设项目。
  原告高小未诉称: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建设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崇明岛工程1标段项目从原告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和自留地地下通过,且该工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就占用土地。被告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第三人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核发的沪规政(2012)FC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被告市规土局辩称:涉案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崇明岛工程1标段项目管线埋设地下,仅涉及使用土地的地下空间,不需要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根据《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建设后,无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三人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通过与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对地上土地使用权产生影响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了补偿。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述称:本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的是地下天然气管道,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过程中第三人对受到影响的村民进行了补偿。第三人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经认证后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建设单位第三人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崇明岛工程项目1标段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递交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专项规划意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业务征询意见等材料。被告于2012年10月22日收到报送材料后经审核,认为建设单位所提申请符合相关城乡规划要求与技术规定,遂于2012年12月7日核发了编号为沪规政(2012)FCXXXXXXXXXXXXXX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该建设项目建设位置位于崇明县规划新北沿公路(崇明首站-陈海公路)陈海公路(新北沿公路-三华公路)。蔡石英系崇明县三星镇育德村3队村民,承包所在组内4.28亩土地,高小末、朱晓玲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原告户承包经营土地中有3.89亩流转给育德村统一经营并领取流转费。涉案天然气管道工程有一段从育德村统一流转经营的地块地下经过。2012年11月13日,第三人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与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崇明岛天然气管道工程崇明县农村居民住房易地迁建、施工借地及地上地下设施补偿协议书》,对补偿事宜作出了约定。原告知悉被告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均提交的沪规政(2012)FC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补充协议书》,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收件回执、沪发改能源(2011)051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上海天然气主干管网崇明岛管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29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崇明岛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沪规书(2012)BAXXXXXXXXXXXXXX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沪规土资政[2012]225号关于核发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崇明岛管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沪建交规便[2012]1号《关于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崇明岛主干管道专项规划意见的函》、沪环保许评[2012]271号《关于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崇明岛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上海市发改委能源处、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安监局、崇明县发改委、崇明县规土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业务意见征询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局部),第三人提交的《崇明岛天然气管道工程崇明县农村居民住房易地迁建、施工借地及地上地下设施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土地结算汇总表(含高小未户)、流转费发放情况表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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