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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51号
  原告徐长圣。
  原告俞家玲。
  原告陈敬奋。
  原告应启宏。
  原告章建凤。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明前。
  委托代理人黄庆。
  委托代理人吕红艳。
  第三人上海东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宝。
  委托代理人倪康生。
  委托代理人袁振兴。
  原告徐长圣、俞家玲、陈敬奋、应启宏、章建凤(下称五原告)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下称区规土局)作出的沪黄建(2014)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上海东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亚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原告,被告区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吕红艳、黄庆,第三人东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康生、袁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28日,区规土局向第三人东亚公司核发了沪黄建(2014)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东亚公司于本市黄浦区普育东路以西、国货路以南、瞿溪路以北建设东元坊1号住宅楼和裙房地上部分、配套设施用房、垃圾房、围墙(部分)。
  五原告诉称:五原告均居住在海洲国际华园邻国货路两栋楼中,该两栋楼与东元坊1号楼间隔国货路相邻。东元坊1号楼的建设使原告居住房屋日照、景观、通风等条件发生改变,对原告生活环境造成实际影响。东元坊项目报建在先、立项在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前,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在后,程序违法。东元坊选址意见书作出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超过六个月期限,该选址意见书涉嫌失效;东元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作出超过了六个月期限,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嫌失效。关于东元坊基地的有效范围,多份文件表述不一致,1号楼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并不属于东元坊项目建设范围,且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涉案东元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既未执行1994年版技术规定,也未执行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建设高层住宅均违规。《半淞园社区(C0105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容积率定为3.0于法无据。《关于半淞园社区(C0105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355、356街坊)调整的批复》将东元坊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为3.5违规,将两个不同街坊的容积率“统一平衡”违反相关规定。另外,该调整属于一般局部性调整,并非涉及公共利益,按照规定属于“不予调整”的范围。东元坊1号楼的建筑高度超标。故五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核发的沪黄建(2014)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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