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251号 (2)
被告区规土局为证明其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出示了以下程序和事实证据:
1、黄规规[2001]26号《关于核发东元坊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沪黄书(2001)007号《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证明涉案建设项目已取得选址意见书;2、黄规规[2002]25号《关于核发“东元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沪黄地(2002)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证明涉案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第三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4、沪规区[2008]950号《关于黄浦区半淞园社区(C0105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355、356街坊)调整的批复》及其附图,证明系争规划许可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5、黄发改投[2008]143号《关于东元坊配套商品房项目核准的批复》、黄发改投函[2009]6号《关于东元坊配套商品房项目调整建设规模的复函》,证明涉案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核准、调整规模获得发改委的批复;6、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明涉案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7、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关于东元坊住宅小区施工设计的审核意见;8、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黄浦区东元坊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调整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9、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10、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关于东元坊住宅小区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的意见、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卫设施审批意见;11、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出的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审查意见单;12、上海市黄浦区民防办公室作出的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核意见单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以上证据7-12证明涉案建设项目已获卫生、环保、交警、绿化、交通、民防等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13、东元坊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证明涉案建设项目满足住宅日照标准;14、关于东元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证明涉案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内容;15、沪黄建(2009)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涉案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六个月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6、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建设项目报送材料收件回执,证明第三人东亚公司就涉案建设项目向被告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17、涉案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规划方案公示,证明被告对方案总平面图已依法予以公示;18、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表、总平面图(包括1号住宅楼及裙房地上部分、垃圾房1、围墙等),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涉诉规划许可的具体内容;19、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证明被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操作程序。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法律依据没有异议;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据1-2说明东元坊建设项目报建在先、立项在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后,程序违规;证据1中的选址意见书涉嫌已经失效;证据4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依法调整;证据5-12不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依法合规;证据13证明涉案建设项目对原告房屋造成了日照时间减少的影响;证据13-18不能证明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
第三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表示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沪黄建(2014)FA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表及建筑工程总平面图;2、规划建筑方位图;以上证据1-2证明本案诉讼对象。3、原告自绘原告住宅与东元坊1号楼建筑位置示意图;4、五原告的房地产权证;以上证据3-4证明五原告居住方位及五原告与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存在利害关系;5、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网页;6、黄规规[2001]26号《关于核发东元坊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7、沪黄书(2001)00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沪计城(2001)477号关于“瞿溪路188-1号(东元坊)A块”商品住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上证据5-8证明涉案东元坊项目报建在先、立项在后,程序违法;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间超过了法定六个月期限,选址意见书涉嫌已失效,且选址意见书将容积率定为4.0未执行1994年版技术规定及已批准的中山南路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9、黄规规[2002]25号《关于核发“东元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0、沪黄地(2002)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2009]黄府土字第003号、第00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以上证据9-11证明涉案项目取得土地批文时间超过法定六个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嫌已失效。12、中山南路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图,证明涉案东元坊1号楼应建多层住宅;13、黄浦区半淞园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图,证明涉案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该图来建设;14、沪规划[2007]1343号关于同意黄浦区半淞园社区C0105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及其附图;15、黄规[2008]34号关于报批《黄浦区半淞园社区(C0105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355、356街坊)调整》的请示;16、沪规区[2008]950号关于黄浦区半淞园社区(C0105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355、356街坊)调整的批复及其附图;以上证据14-16证明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定为3.0未遵守2003年版技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将容积率“统一平衡”调整为3.5,将1号楼高度调整为99.8米违反规定,且依照规定黄浦区半淞园社区C0105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属于“不予调整”范围。17、黄规[2008]16号关于扩大东元坊配套动迁房试点项目建设规模的请示;18、黄规[2009]1号关于东元坊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的通知;以上证据17-18证明涉案东元坊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高度违规。证据7、10-11、16、18同时证明各文件对东元坊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表述不一致,涉案东元坊1号楼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并不属于东元坊建设范围,且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17、黄规土信2012-201号、2010-200号、2010-167号信访书面答复;1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证据17-18证明信访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均未解答原告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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