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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林海。
  委托代理人宋薇、马丹,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沈建东。
  委托代理人钱锋。
  原告林海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静安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海的委托代理人宋薇、马丹,被告静安交警支队的法定代表人沈建东、委托代理人钱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静安交警支队2013年12月11日作出编号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认定林海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海作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一)被告的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事实及执法程序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姓名林海,档案编号XXXX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7月24日。
  2、静安公(交管)行受字[2013]第XXXXXXXXXXXXXXX号《受案登记表》,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对林海实施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予以受理。
  3、静安公交决字[2013]第310106-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海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4、编号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三)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
  被告以此认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1日1时10分左右,原告驾驶牌号为沪A6XXXX的小客车行驶在延安高架北侧华山路下匝道路段,被被告负责查酒驾的一名穿非警察制服的人员拦下,原告按照要求吹了酒精测试仪,被告知结果为“1.02醉驾”,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喝茶,然后又多次吹气,直至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为“70酒驾”,现场民警让原告在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而后又拿出一张单子让原告写异议。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不合法,只有一个民警执法,没有将原告带至医疗机构抽血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由警察填写了无异议,被告工作人员用语不规范,一直带有引导和暗示等,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辩称,被告认定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1:30时在上海市延安中路常德路西约30米实施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酒后驾车,应当记分12分,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维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于被告的职权没有异议,对于被告提出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否认其酒后驾车。本院确认,被告提供的的所有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静安交警支队于2013年10月11日凌晨在上海市延安中路常德路西侧约30米处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原告林海驾驶沪A6XXXX小型汽车经此处时被拦停,经测试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13年12月11日,被告作出静安公交决字[2013]第310106-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海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原告酒后驾车,应当记分12分,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当日作出了编号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林海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告静安交警支队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原告林海实施了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不仅应当被处罚,而且依规予以记分处理。被告认定原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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