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静行初字第26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皓东
代理审判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施智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