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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214号 (2)
  可见,本案原告如要求被告履行更正的法定职责,应依照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申请方式及申请材料向两被告提出,两被告方能启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故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更正的法定职责,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再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唐再跃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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