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行初字第27号 (2)
庭审中,原告提供下列事实证据:1、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被告决定拘留5日,实际关押超过5日是违法的。2、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证明原告在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怀孕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执行拘留机关是上海市拘留所,与被告无关,且拘留未超期。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检验时间是2014年3月25日,系拘留之后的检验结果。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沪公发[2012]279号文件《关于对<关于贯彻执行<戒毒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经质证,原告认为对沪公发[2012]279号文件的内容不清楚,且规定不科学,其效力应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准。
庭审中,被告就执法程序提供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2、2014年3月1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和2014年3月19日第二次询问笔录;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笔录;5、沪公(杨)行罚决字〔2014〕2001401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领事通报申明书以及上海市公安局2014/087号文件。证明执法程序如下:2014年3月18日17时,被告接到报案并在工作中发现原告涉嫌吸毒的情况,2014年3月19日对此案受理并制作了受案登记表。2014年3月19日,被告聘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头发作出检验结果,并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直接送达原告,原告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2014年3月19日19时02分,被告将拟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的事项进行了事先告知,原告对告知事项无异议。嗣后,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3月19日19时19分将沪公(杨)行罚决字〔2014〕2001401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2014年3月19日,被告下属新江湾城派出所将办理原告案件的详细情况向上级部门作了报告。当日,原告书面请求不要将行政拘留事项通知美国驻上海领事馆。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依据规定将原告的有关情况通知了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被告并提供以下程序法律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经质证,原告对执法程序的法律规定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还应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七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对执法程序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1受案登记表显示的接报时间是2014年3月18日17点,该时间是他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报案时间,原告事后才到现场,说明行政处罚认定原告在查获地点吸毒的事实不存在。对证据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笔录载明原告2014年3月18日17点在查获地点吸毒是不现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吸毒的事实依据不存在。对证据6领事通报申明书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未签署该申明书,并多次要求通知领事馆。上海市公安局的函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清楚是否实际送交了领事馆。对其他证据质证意见同前述质证事实证据的意见。
结合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原系中国国籍,中文名金岚,现为美国国籍。2014年3月18日下午17时,被告下属新江湾城派出所接举报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查获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在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原告来到上述地址,存吸食毒品嫌疑,故将其于当日20时30分口头传唤至新江湾城派出所询问查证。因原告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故被告未通知原告家属。2014年3月19日上午,因原告拒绝尿检,故被带至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头发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1879号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被检验人金岚,所送头发总长约44cm,其中距根部3cm段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下午,被告向原告送达检验报告书,原告对检验报告书的内容没有异议,亦未对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作出解释。同日19时02分,被告将拟以吸食毒品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原告表示无异议。被告遂作出沪公(杨)行罚决字〔2014〕2001401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19时19分送达原告。送达原告的处罚决定书中缺失文书作出的日期。拘留期满后,原告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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