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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27号 (5)
驳回原告LAN JIN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LAN JIN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LAN JI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凌云
代理审判员 韩 磊
人民陪审员 章好全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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