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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30号
  

原告陈永根,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叶建民(陈永根之子),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宁,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住所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安路生,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郑刘铭,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敏,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必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维洲,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永根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闸北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闸北房管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永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建民、刘宁,被告闸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刘铭、董敏,第三人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维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区政府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沪闸府房征补[2014]0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1、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即原告),产权调换房屋地址:本市宝山区……。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人民币76088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需支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差价款255686.2元;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该地块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异地购房补贴170000元、无未经登记建筑奖励30000元,以及搬家费、设施设备移装费等费用;3、被征收人(含房屋使用人)应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补偿和移交手续。

原告陈永根诉称,经法院判决书确认,……前门瓦平房(含阁楼)的产权归原告所有,房屋建筑面积为30.16平方米。1999年3月,原告办理了房地产登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15.31平方米,附记中记载阁一只14.85平方米。2013年6月25日,被告对房屋进行征收,仅同意对产证记载面积15.31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组织听证会,评估机构的选定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报告未送达原告,未安置原告就近市区房源,剥夺原告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权利,因此,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沪闸府房征补[2014]0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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