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闸行初字第30号 (2)
被告闸北区政府辩称,……房屋在征收决定范围内,因原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第三人报请被告作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召集征收双方调解未成,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闸北房管局的参诉意见与被告一致,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市闸北区……东半间房屋(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系私房,类型为旧里。1997年3月,经本院判决确认,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1999年,原告申报取得了被征收房屋的沪房地闸字(1999)第00262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权证记载了房屋建筑面积15.31平方米,附记栏记载“阁一只14.85㎡”。被征收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为2户4人,即户主一陈永根、叶建民、叶正高;户主二杜红玉。

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沪闸府房征[2013]003号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为第三人。第三人委托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截至2013年11月21日,房屋征收范围的签约率为93.94%,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0%的生效条件。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13年6月25日为估价时点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21560元,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21800元。2013年7月31日,原告签收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分户报告、居住困难对象认定表格等材料。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也未书面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第三人申请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分户报告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估价报告基本规范,评估价格基本合理。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三人核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33758元、价格补贴100127.4元、套型面积补贴327000元,合计货币补偿款760885.4元。另第三人给予原告异地购房补贴170000元、无未经登记建筑奖励30000元。因第三人与原告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第三人于2013年12月23日报请被告作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于同年12月25日向原告留置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报告、调解会通知、产权调换房屋分套估价报告,并于同年12月26日、2014年1月5日两次召集原告、第三人进行调解,原告均未参加。被告在核实了相关的材料,查清了相关事实后,认定第三人提出的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原告本市宝山区……,建筑面积85.57平方米,价值1016571.6元并结算差价的具体安置方案合法、适当,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及征收范围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沪闸府房征补[2014]0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同年2月11日送达原告户,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