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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行初字第61号
  原告白世桥。
  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叶宝法。
  原告白世桥要求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世桥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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