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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行初字第33号 (2)
驳回原告曹建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曹建强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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