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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行初字第22号 (2)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同时认为,原告忽略了因公外出的特殊性,严庄是由公司委派至国外工作,在因公外出期间,其离开了本身工作和生活环境,其面临的社会习惯和生活环境和国内有很大的不同,从严庄发病后其处置情形看,其发病后打电话给司机且单独一人,其求助的方式和国内不同,如在国内可能不会造成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严庄外派南非期间和其在国内的工作情况是不能相同看待的。
  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严庄在南非居住的公寓是公司提供的,且在两周内更换了三次。严庄是在上海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公外出,无证据证明其与上海的合同无效。原告的情况说明上写明在当地的工作时间为弹性时间,说明严庄的劳动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
  被告辩称,2013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职工严庄于南非时间2013年9月2日死亡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蕾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核实了解,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决定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经查,原告公司员工严庄在因工被外派南非约翰内斯堡期间,于南非时间2013年9月2日早上突发疾病死亡。严庄外派南非期间为因工外出,职工因工外出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因工出境工作更加具有特殊性,因国外的社会习惯、生活环境及语言交流等与国内有很大的不同,故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因工出境工作期间从事私人行为,则应认定职工在此期间一直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上。严庄在因工出境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原认定结论撤销前,需向原告调查核实或告知,故本案不存在原告主张的程序瑕疵。被告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对2013年9月2日(南非时间)严庄突发疾病死亡作出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1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严庄系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死亡时间为南非时间10点19分。严庄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作性质需要,其既可在办公室亦可在由给公司安排的住所内办公,公司为此还特地为其配备了电脑并安排无线网络方便其工作,其在南非出差期间无时无刻不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为工伤。严庄属于工伤之事一直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帮助准备工伤赔偿申请和理赔,第三人不理解公司为何提起诉讼。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认定结论。
  第三人提供如下证据:(1)严庄的住宅地址确认(中英文);(2)严庄发病求助的通话详单查询;(3)第三人与原告间就严庄工伤待遇申请材料等往来邮件(中英文)及申请材料清单。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无异议;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原告在工伤调查中明确公司认为严庄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第三人与原告联系邮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第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4)能够证明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和第三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5)和证据(6)虽然真实、合法,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其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被告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主体资格,以及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程序合法,作出工伤认定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准确,本院同样予以确认。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原告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三人提供的证据(3),因原、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严庄系原告公司员工,与第三人朱蕾系夫妻关系。严庄于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2月28日被公司派遣至南非约翰内斯堡担任财务控制中心经理职务。2013年9月2日6时43分(南非时间),严庄因突发疾病打电话至办公室预约医生。10时10分许(南非时间)医务人员到达,10时19分(南非时间)确认严庄死亡。2013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嘉定人社认(2013)字第627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蕾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经核实了解,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严庄在因工外派南非约翰内斯堡期间,于南非时间2013年9月2日早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遂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186号工伤认定,认定严庄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为视同工伤,并将工伤认定书送达原告及第三人。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186号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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