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嘉行初字第22号 (3)
  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严庄在南非居住的公寓是公司提供的,且在两周内更换了三次。严庄是在上海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公外出,无证据证明其与上海的合同无效。原告的情况说明上写明在当地的工作时间为弹性时间,说明严庄的劳动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
  被告辩称,2013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职工严庄于南非时间2013年9月2日死亡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蕾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核实了解,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决定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经查,原告公司员工严庄在因工被外派南非约翰内斯堡期间,于南非时间2013年9月2日早上突发疾病死亡。严庄外派南非期间为因工外出,职工因工外出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因工出境工作更加具有特殊性,因国外的社会习惯、生活环境及语言交流等与国内有很大的不同,故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因工出境工作期间从事私人行为,则应认定职工在此期间一直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上。严庄在因工出境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原认定结论撤销前,需向原告调查核实或告知,故本案不存在原告主张的程序瑕疵。被告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对2013年9月2日(南非时间)严庄突发疾病死亡作出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1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严庄系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死亡时间为南非时间10点19分。严庄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作性质需要,其既可在办公室亦可在由给公司安排的住所内办公,公司为此还特地为其配备了电脑并安排无线网络方便其工作,其在南非出差期间无时无刻不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为工伤。严庄属于工伤之事一直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帮助准备工伤赔偿申请和理赔,第三人不理解公司为何提起诉讼。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认定结论。
  第三人提供如下证据:(1)严庄的住宅地址确认(中英文);(2)严庄发病求助的通话详单查询;(3)第三人与原告间就严庄工伤待遇申请材料等往来邮件(中英文)及申请材料清单。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无异议;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原告在工伤调查中明确公司认为严庄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