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行初字第22号 (5)
维持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21日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2186号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爱立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刘霞
人民陪审员钱洁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玲
审 判 长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钱 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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