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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64号 (2)
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本市长宁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私房,产权人朱桂春、朱俊杰、陈紫雁、朱琴芳、朱桂良、王梦丽、朱烨卿,房屋类型公寓(新公房成套),用途居住,建筑面积为38.70平方米。经金虹公司评估,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8,732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2年7月3日。(该地块评估均价26,280元/平方米,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已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专家委员会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鉴定结果报告,维持原估价结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第71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细则》)、长府[2012]办字206号文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价格补贴系数30%,套型面积补贴12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为1,111,928.40元(计算公式:28,732×100%×38.70),价格补贴为305,110.80元(计算公式:26,280×30%×38.70),套型面积补贴为315,360元(计算公式:26,280×12),被征收人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1,732,399.20元;另面积奖193,5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不接受长宁第一征收所提供的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其共有产权人均要求安置房屋,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提供了具体补偿方案。本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曾发出二次审理通知,但被征收人均未出席,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本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应予支持。据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征收细则》等规定及长宁区政府有关文件和该地块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3.90平方米,价值543,886.86元,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4.29平方米,价值547,089.74元,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3.90平方米,价值543,886.86元,三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为222.09平方米,总合计价值1,634,863.46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732,399.20元结算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差价款97,535.74元;另根据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给予被征收人面积奖193,5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长宁第一征收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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