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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斯鲁格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鹿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耀,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原告上海蕉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上海聚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斯鲁格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鲁格公司)因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斯鲁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上海鹿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耀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上海蕉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城公司)、上海聚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2日,市工商局对上海杨浦盛瑞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瑞德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章程修正案予以备案。斯鲁格公司、蕉城公司、聚集公司于2014年3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三公司均是发起设立盛瑞德股份公司的股东成员,于2014年1月在市工商局调阅盛瑞德股份公司的档案时,发现该局将鹿骋公司非法变更登记为盛瑞德股份公司的股东成员,三公司对此毫不知情;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有悖法律规定和盛瑞德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严重侵害了三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撤销市工商局将鹿骋公司登记为盛瑞德股份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行为。市工商局辩称:该局未作出过被诉变更登记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2013年11月12日该局作出的是盛瑞德股份公司董事和章程备案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公司与盛瑞德股份公司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故请求驳回三公司的起诉。第三人鹿骋公司认为其股权转让手续合法,请求驳回三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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