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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锡。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义。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英。
上诉人刘林锡、刘林义、刘美萍、刘美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思镇。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忠。
委托代理人**(系上诉人刘林忠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峰,区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度宝。
法定代理人刘林锡(系第三人陆度宝之子)。
第三人刘晓琴。
上诉人刘林锡、刘林忠、刘林义、刘美萍、刘美英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暨第三人陆度宝的法定代理人刘林锡、上诉人刘林义、刘美萍、刘美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思镇,上诉人刘林忠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宁区政府)及第三人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住房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昌,第三人刘晓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市***一层至二层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房屋性质私房,原土地使用者刘文宝。刘文宝与陆度宝系夫妻关系,刘林森、刘林泉、刘林锡、刘林忠、刘林义、刘美萍、刘美英系双方所生子女。刘文宝于1997年5月27日报死亡。刘林森与严云芳系夫妻关系,刘晓琴系双方所生之女,刘林森于2003年10月27日报死亡。严云芳于2012年6月2日自愿放弃被征收房屋遗产。被征收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勘丈建筑面积58.74平方米。
因长宁区某路某块(某街坊)旧改的公共利益需要,长宁区政府于2012年7月3日作出长府房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刘林锡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长宁住房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8月22日,长宁住房局组织居民投票选举出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虹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长宁住房局已向刘林锡户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刘林锡、刘林忠、刘林义、刘美萍、刘美英等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长宁住房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2013年5月23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进行鉴定,该户拒绝鉴定,致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鉴定终止。因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长宁住房局于2013年10月11日向长宁区政府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提出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刘林锡户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房屋四套并结算差价的方案。长宁区政府于2013年10月23日召开审理调解会,因刘林锡户与长宁住房局各执己见,调解未成。长宁区政府经审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后,认定长宁住房局提出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沪长府房征补[2013]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为私房,原土地使用者刘文宝(已故),在审理期间未发现遗嘱,现法定继承人为陆度宝、刘林锡、刘林忠等,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勘丈建筑面积为58.74平方米。经金虹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5,263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2年7月3日(该地块评估均价26,280元/平方米,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已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后专家委员会终止鉴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第71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细则》)、长府[2012]办字206号文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价格补贴系数30%,套型面积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为1,543,687.20元(计算公式:26,280×100%×58.74平方米),价格补贴为463,106.16元(计算公式:26,280×58.74平方米×30%),套型面积补贴为394,200元(计算公式:26,280×15平方米),被征收人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2,400,993.36元;另:面积奖293,7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求无证三层、四层计算面积并补偿。因被征收人的要求超出了该地块补偿方案的规定和标准,故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提供了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具体补偿方案。本政府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3日听取了被征收人的陈述,并召集征收双方进行了调查核实和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本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应予支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征收细则》等规定及长宁区政府有关文件和该地块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陆度宝、刘林锡、刘林忠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4.29平方米,价值550,672.52元,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4.29平方米,价值550,672.52元,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4.29平方米,价值550,672.52元,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3.90平方米,价值547,448.66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2,400,993.36元结算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差价款201,527.14元。另根据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给予被征收人面积奖293,7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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