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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88号 (2)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为私房,原土地使用者刘文宝(已故),在审理期间未发现遗嘱,现法定继承人为陆度宝、刘林锡、刘林忠等,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勘丈建筑面积为58.74平方米。经金虹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5,263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2年7月3日(该地块评估均价26,280元/平方米,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已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后专家委员会终止鉴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第71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细则》)、长府[2012]办字206号文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价格补贴系数30%,套型面积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为1,543,687.20元(计算公式:26,280×100%×58.74平方米),价格补贴为463,106.16元(计算公式:26,280×58.74平方米×30%),套型面积补贴为394,200元(计算公式:26,280×15平方米),被征收人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2,400,993.36元;另:面积奖293,7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求无证三层、四层计算面积并补偿。因被征收人的要求超出了该地块补偿方案的规定和标准,故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提供了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具体补偿方案。本政府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3日听取了被征收人的陈述,并召集征收双方进行了调查核实和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本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应予支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征收细则》等规定及长宁区政府有关文件和该地块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陆度宝、刘林锡、刘林忠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4.29平方米,价值550,672.52元,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4.29平方米,价值550,672.52元,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4.29平方米,价值550,672.52元,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3.90平方米,价值547,448.66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2,400,993.36元结算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差价款201,527.14元。另根据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给予被征收人面积奖293,7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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