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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正阳。
  委托代理人华纪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文斌。
  委托代理人沈凡。
  委托代理人周宏磊。
  原审第三人华纪新。
  原审第三人刘丽华。
  原审第三人华小珑。
  原审第三人华赛铭。
  原审第三人施炯。
  原审第三人华纪铭。
  原审第三人王秀春。
  原审第三人华方迪。
  原审第三人李雅鋆。
  原审第三人朱叶敏。
  上诉人华正阳因撤销户口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5年11月12日,华正阳在父亲华纪相、祖母陈芝霞的陪同下,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普陀公安分局)下属的白玉路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向派出所提交了《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等材料,其中《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为“普陀分(县)局派出所:我是曹杨路金沙新村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现有申请人华正阳一人,原户口在长宁区镇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正向你所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户口内,我同意将她的户口报入我户内。原户主华福根于95年12月23日过世。”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盖章处有陈芝霞的印文,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12日。2013年8月10日,原审第三人刘丽华向白玉路派出所反映,认为华正阳户口迁移有不适当的地方,要求将其的户口迁回。普陀公安分局经调查,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了沪公(普)撤行处决字〔2013〕006号《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华正阳,你于2005年11月12日以投靠亲属为由提出申请,由我局白玉路派出所办理的户籍迁移行为,现因该户籍迁移行为确有不适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2005年1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路派出所将华正阳户籍迁移至普陀区曹杨路金沙新村XXX号XXX室的行政行为,并将华正阳户籍恢复至原户籍所在地。普陀公安分局将《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华正阳。华正阳不服,遂提起诉讼。
  原审另查明:系争房屋系公房,2005年11月12日时该房屋《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承租人为华福根(1995年12月23日死亡),2006年11月2日补发的《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承租人为陈芝霞(2008年8月22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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