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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雯瑛。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轶颖。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勇军。
  上诉人孙雯瑛、金轶颖、邢勇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必华。
  委托代理人殷宏巍。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伟。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伟良。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晓政。
  上诉人孙德华、孙雯瑛、金轶颖、邢勇军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德华、孙雯瑛、金轶颖以及上诉人孙雯瑛、金轶颖、邢勇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胜利,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殷宏巍,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下称“城投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下称“闸北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晓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孙昭穆(2009年1月12日报死亡)系孙德华、孙雯瑛之父。被拆迁房屋本市三泰路XXX号系公房,租赁户名为孙昭穆,租赁部位为前店面、二层阁,居住面积合计为25平方米。2010年7月27日,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取得(2010)5号拆迁许可证,依法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址登记的户籍为2户,即户主孙德华、妻黄岚芬、女孙慧珍、子孙伟国、孙女孙雅虹为一户;户主王金娥(2012年10月21日报死亡)、外孙女金轶颖、外孙女婿邢勇军、女孙雯瑛。2013年6月25日,孙德华之孙女孙雅兰(2013年1月27日出生)户籍获准登记于孙德华户册内。同年10月13日,孙雯瑛被确认为其所在户册的户主。2014年3月15日,孙德华外孙女胡芮溪(2014年3月5日出生)户籍报入孙德华户册内。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已批准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被拆迁房屋经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736元。系争房屋所在基地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48元(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按评估均价补偿)。被拆迁房屋换算后的建筑面积为38.5平方米。孙伟国之妻刘巧因户籍为外省市人员被认定为住房保障托底对象。2013年6月16日,两拆迁人以未与孙德华户、金轶颖户达成协议为由而申请裁决,同时提供房型为二室一厅的奉贤区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605元,建筑面积95.56平方米,房屋价格726,733.8元)、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307元,建筑面积98.93平方米,房屋价格722,881.51元)及房型为三室一厅的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605元,建筑面积127.99平方米,房屋价格973,363.95元)作裁决安置房。闸北房管局于次日受理后,向孙德华、金轶颖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3份及2013年6月21日的会议通知。孙德华参加会议并陈述意见。因金轶颖未参加会议,闸北房管局于当月26日向金轶颖送达次月2日的会议通知。孙雯瑛参加该次会议并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将金轶颖列为被申请人,剥夺了孙雯瑛的权利,要求变更被申请人,同时孙雯瑛提出将金英豪计入住房保障托底对象等要求。同年7月8日,闸北房管局以发现新的情形为由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中止通知书,孙德华于当月16日签收。同年8月27日、9月3日,闸北房管局向邢勇军送达2013年9月2日及9月6日的会议通知,邢勇军均未出席会议。闸北房管局于同年10月8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288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根据相关政策及征询方案解答规定,孙德华、孙雯瑛等可得房屋补偿价值549,718.4元、套型补贴267,720元、价格补贴206,144.4元、被拆面积补贴77,000元,并可申请住房保障托底补贴1,396,417.2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2,497,000元;孙慧珍已怀孕,根据征询方案解答规定,婴儿出生后可凭出生证计入安置,若因此造成居住困难可享受住房托底保障。2013年10月12日、13日,闸北房管局向孙雯瑛、金轶颖、邢勇军、孙德华送达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孙雯瑛、孙德华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之复议决定。孙德华等仍不服,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裁决。原审另查明,苏河湾沿岸2号、4号街坊拆迁基地属本市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经相关部门批准,若该基地在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即签约期及签约附加期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证数达到2/3,所签协议生效。在此之后,基地内拆迁当事人如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2011年1月1日,苏河湾沿岸2号、4号街坊旧区改造征询工作小组在拆迁基地公示栏公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24时共签约1450证,签约率为70.63%。闸北房管局就被拆迁房屋所在基地项目曾于2007年9月29日向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核发(2007)16号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至2009年9月27日止。在此期间,两拆迁人并未与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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