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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强。
上诉人孙亚琼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虹府房征[2012]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附《虹口区北外滩89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孙亚琼认为虹口区政府所作上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驳夺了89号街坊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虹口区政府作出的《虹口区北外滩89号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无效。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孙亚琼的起诉。孙亚琼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亚琼起诉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作出的《虹口区北外滩89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违法,但该文件系被上诉人所作虹府房征[2012]4号《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并非独立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訾莉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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