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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白少康。
  上诉人孟卫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孟卫于2013年11月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要求获取“《关于集中开展门弄号牌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公发[2006]89号);文号:沪公发(1999)79号和沪公发[2006]89号”的政府信息。孟卫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为“我在你局官网上查询不到上述二个规范性文件,请提供网址,发送至haihua@sina.cn”。市公安局当日出具了收件回执。2013年11月19日,市公安局作出编号为SHGASHWXXXXXXX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内容为:孟卫,本机关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了您要求获取名称:《关于集中开展门弄号牌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公发[2006]89号);文号:沪公发(1999)79号和沪公发[2006]89号;其他特征描述:我在你局官网上查询不到上述二个规范性文件,请提供网址,发送至haihua@sina.cn的申请。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市公安局将该答复及公开的文件于当日发送至孟卫提供的电子邮箱。孟卫不服该答复,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孟卫仍不服,向原审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市公安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孟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表述为“《关于集中开展门弄号牌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公发[2006]89号);文号:沪公发(1999)79号和沪公发[2006]89号”。市公安局据此申请以邮件方式向孟卫公开了两份文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孟卫诉称中所提其要求申请公开的是两个文件的网址,仅是其对于涉案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并非是涉案信息的名称与文号。孟卫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孟卫的诉讼请求。孟卫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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