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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49号

  

原告沈凤凰。
  委托代理人叶旭俊。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郭霞云。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委托代理人江筱瑾。
  原告沈凤凰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黄浦教育局)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原告沈凤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郭霞云、金缨,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江筱谨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7月7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沈凤凰的委托代理人叶旭俊,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郭霞云、金缨,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江筱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30日,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黄房管拆[2013]0661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为:1、被申请人沈凤凰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顺昌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8.21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经评估房屋价值为XXXXXXX元,基地供应价为人民币833584.50元)和本市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88.21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经评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XXXXXXX元,基地供应价为833584.5元)现房内。2、被申请人沈凤凰支付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的差价款人民币234772.48元。3、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沈凤凰面积奖励费人民币244850元、就近购房补贴人民币19588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人民币100000元。4、申请人黄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请人沈凤凰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人民币587.64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计算)、并根据被申请人户搬迁日期支付签约搬迁奖励费。
  原告沈凤凰诉称:115街坊的房屋拆迁主体不对,原告不认可;115街坊的房屋拆迁两轮征询没有执行,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没批准,拆迁人依据115街坊(东块)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裁决申请,被告作出裁决,原告不服;115街坊的房屋拆迁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实施不清、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661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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