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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6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华泾镇发布的征用位于某村某巷某号王志华宅基地的征地公告。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职责权限范围,遂依据《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答复原告建议向徐汇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咨询,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并无不当。原告诉请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志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代理审判员 袁向光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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