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奉行初字第10号(3)
  18、2013年11月28日被告工作情况及询问调查材料等一组材料,证明被告赴第三人户籍地址通知其配合调查询问未果的事实。
  原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19、2013年12月10日被告工作情况及询问调查材料等一组材料,证明被告赴张兆欣户籍地址通知其接受询问未果的事实。
  20、2013年12月13日被告工作情况一份,证明被告到第三人实际居住地通知其至被告处接受询问未果的事实。
  21、2013年12月18日被告工作情况及公安内网查询材料、调查材料等一组材料,证明被告通知第三人到被告处配合和接受询问调查未果的事实。
  对证据19-21,原告表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第三人无异议。
  22、2013年12月23日、26日被告工作情况各一份,证明被告通过电话联系第三人接受询问未果的事实。
  原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23、2014年1月5日被告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一组,证明奉贤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民警配合被告对第三人刻制公章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告虽于2013年9月12日向奉贤兆民公司核发公章刻制许可,然奉贤兆民公司在成立后至2013年9月12日之前使用的公章未经批准,有私刻公章嫌疑的事实。
  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并提请注意第三人非法刻制公章嫌疑的事实。第三人表示无异议,但是否曾有私刻公章的事实尚需确认。
  24、2014年1月8日被告工作情况一份,证明被告通过电话询问张兆欣、王文明、张旭、吴德官、范新进,了解奉贤兆民公司补办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签名情况的事实。
  原告对该证据形式上无异议,第三人无异议。
  25、2014年1月8日被告工作情况及调查材料一组,证明被告赴上海宝山区通知吴德官至被告处配合和接受询问调查,并向其妻子告知相关法律义务的事实。
  26、2014年1月23日被告工作情况一份,证明被告电话联系张旭、吴德官、范新进至被告处配合接受询问未果的事实。
  对证据25-26,原告表示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取得时间在原告报案60天后,证明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第三人无异议。
  27、2014年1月26日被告赴工商奉贤分局调查材料(包括一中院、奉贤法院共三份裁定书)一组,证明被告履职调取原告诉工商奉贤分局相关材料事实。
  原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28、2014年1月26日被告对第三人代理人熊江怀询问调查材料(包括询问笔录)一组,证明被告对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情况,并要求其通知第三人配合被告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观点。律师函第三条足以证明公章在原告手中,且并未遗失的事实。第三人对该证据无异议,认为律师函不能证明第三人申请刻章时已知道公司公章在原告处。
  29、2014年1月28日被告赴公安奉贤分局法制办调取的材料(包括奉贤法院裁定书一份)一组,证明被告调取原告诉公安奉贤分局相关材料的事实。
  原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30、2014年1月28日被告赴奉贤法院调取材料一组,证明被告调取原告诉第三人等民事案件相关材料的事实。
  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系原告起诉后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第三人对该证据无异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奉贤兆民公司章程》等材料一组,证明2011年4月18日,经工商奉贤分局登记注册,奉贤兆民公司依法成立,股东分别为上海兆民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民云计算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的事实。
  2、《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自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奉贤兆民公司章程》等一组材料,证明2012年6月奉贤兆民公司增资及各股东出资情况的事实。
  3、《股东会会议纪要》一份,证明2013年1月19日,兆民云计算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案第三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奉贤兆民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的事实。
  4、《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2013年3月18日,兆民云计算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第三人认可转让股权价格,并在4月22日前拿到公司公章,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交指定人员的事实。
  5、《第三人股权转让协议》、《奉贤兆民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奉贤兆民公司章程》、《企业登记申请收件凭据》等一组材料,证明2013年4月22日,第三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事实。
  6、奉贤兆民公司公章收条一份,证明2013年4月24日,第三人安排侯军将公章转移给原告保管的事实。
  7、《补领(增加)证照申请书》、《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一组材料,证明2013年8月21日,第三人谎报遗失奉贤兆民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骗取工商部门补领证照的事实。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