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53号 (2)
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沪公浦(杨思)强戒决字[2013]第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伟君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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