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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初字第12号
原告上海文艺大一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志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艺大一印刷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文艺大一印刷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文艺大一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艺大一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文艺大一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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