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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为永,*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根兰,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为永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徐为永于2013年9月16日以邮寄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川沙新镇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9、根据引用《川沙新镇某路某弄某号楼旧公房屋置换操作口径》置换流程规定:1、居民申请,提供相关原件;2、基本情况认定公示(5天);3、置换方案公示(5天);4、居民置换搬离原址并交出钥匙;5、签订置换协议”的信息。9月24日,川沙新镇政府向徐为永发出《告知书》要求补正,徐为永于2013年9月26日填写了补正申请表,要求获取“信息名称:川沙新镇某路某弄某号楼旧公房置换操作口径:①居民申请,提供相关文件;②基本情况公示5天;③置换方案公示5天;④居民搬离原址并交出钥匙;⑤签订置换协议”。2013年10月11日,川沙新镇政府作出编号2013-0013《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徐为永。徐为永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浦府复决字(2013)第3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上述《告知书》,并责令川沙新镇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2014年2月10日,川沙新镇政府作出编号2014-004《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徐为永要求获取的信息因本机关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徐为永不服,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浦府复决字(2014)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川沙新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徐为永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川沙新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
原审另查明,徐为永曾通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获取了《川沙新镇某路某弄某号楼房屋置换操作口径》。川沙新镇某路某弄某号楼的居住房屋置换于2008年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实施。
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川沙新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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