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16号 (2)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通知被传唤家属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公安机关对陈汉民、蔡勇、付炯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张亮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说明,对执勤民警丁勇、鲁武祥制作的笔录,视听资料及其说明、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公安分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被上诉人立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向上诉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上诉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上诉人遂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于2014年3月6日上午,参与了在本市淮海中路XXX号无限度广场内举横幅示威的违法活动,有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及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上诉人所参与的违法活动从上午九时许开始至十时十五分左右被民警查获,在民警劝说后,上诉人等人拒不配合,仍滞留现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上诉人据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上诉人行政拘留五日,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幅度适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汉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瑱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