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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378号 (2)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供原告(户)选择,但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7月4日,第三人骏兴公司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于次日受理后,向原告(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会议通知,并组织拆迁双方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7月22日召开裁决审理协调会,原告未出席调解会,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黄浦房管局根据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查认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22,978元/平方米,补贴系数为30%,套型面积补贴每户建筑面积15平方米。涉案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为1,213,680.53元{(22,978元/平方米×10.47平方米×80%)+(23,052元/平方米×17.56平方米×80%)+(22,978元/平方米×6.31平方米×80%)+(22,978元/平方米×15平方米)+(22,978元/平方米×30%×34.34平方米)},拆迁人另应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171,7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
  经审核,被告认为第三人骏兴公司的申请及对原告(户)的具体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391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一、原告(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本市济南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9.36平方米)和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9.57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现房内;二、原告(户)支付第三人骏兴公司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款465,516.47元;三、第三人骏兴公司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171,7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第三人骏兴公司支付原告(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搬迁日期支付签约搬迁奖励费。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关于核发卢湾区116地块(东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房屋拆迁公告、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公告及市局批复、关于卢湾区116地块(东块)列入拆迁补偿安置试点项目的批复、拆迁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拆迁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书、资料摘录单、房籍及户籍资料摘录、《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卢湾区116地块(东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卢湾区116地块(东块)动迁基地房源选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特殊困难认定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收件回执、评估均价公告、卢府(2009)63号文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房屋试看单及送达回证、安置协商记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单位空屋调用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卢湾区116地块裁决房源、郑锦茂的委托书、中国移动通信通话记录,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两次审理协调会会议通知、送达回证、两次调解会议签到及记录、房屋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黄房管拆〔2013〕039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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