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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行初字第24号 (4)
经庭审质证,原告方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认为,看不出合同上规定增加连接体部分,建筑面积大大增加,被告为何还能核发产权证;原告对证据(2)认为,三张IC卡不等于就是三个项目,是一个项目分期建设,从建筑本身看也是连在一起的。原告对证据(3)认为,一楼图纸上反映不出是独立建筑,且A2的楼梯已经拆除,建造了违章建筑;物业管理用房在哪个部位并不清楚;从图纸上看,四层上应该没有建筑物,但被告核发产权证上有四层的面积。原告对证据(5)认为,购房合同并不能表示原告购买的房屋与共用部位无关,不能证明原告与涉案共用面积无关。原告对证据(6)认为,平面图上有三部楼梯,第三人将楼梯拆除,违反了合同规定。原告对证据(7)认为,报纸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没有义务阅读上海法治报。
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第三人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方想证明的内容不予确认。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方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审理中,本院就涉案的曹安国际商城一、二区间连廊体、管理用房、消防监控室、电信房、楼梯间等建筑面积为3870.88平方米的争议部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向原告方进行了释明,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就此争议部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民事诉状,嗣后又明确表示不再继续进行民事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25日期间,嘉定区房地局和腾昭公司签订了数份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腾昭公司取得嘉定区曹安商贸城B-1地块2320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造办公楼和商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70649平方米。2006年3月6日,腾昭公司取得B1地块地下及地上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6年9月14日,腾昭公司取得曹安商城连接体部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6年10月26日腾昭公司取得沪房地嘉字(2006)第02004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地坐落真新新村街道8街坊(8-2宗),土地用途商业、办公,宗地面积23204平方米。2006年1月9日,涉案地块房屋的门牌号被编订为曹安公路1877、1899号。2007年9月29日腾昭公司取得曹安商贸城B1地块70682.2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07年12月21日取得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08年1月3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嘉房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明确委托人是腾昭公司,房屋坐落于曹安公路1877、1899号,总建筑面积70649.15平方米(1877号办公楼面积12772.7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17474.17平方米;1899号店铺面积36282.54平方米;1899号物业面积248.86平方米;1899号连廊体、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电信、楼梯间建筑面积3870.88平方米)。该测绘报告显示,1899号248.86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及连廊体、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电信、楼梯间3870.88平方米的面积均未予以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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