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行初字第24号 (6)
驳回原告徐正忠、孟庆涛、邬文浩、徐武英、黄元庆、成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坚 军
审 判 员 潘 怡 易
人民陪审员 王 涯 芹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 盈 盈
审 判 长 朱坚军
审 判 员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 王涯芹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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