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浦行初字第180号
  原告徐为永。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根明。
  委托代理人张根兰,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为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川沙新镇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为永、被告川沙新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根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2月12日,被告川沙新镇政府作出2014-006《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被告于2014年1月15日收到您要求获取“1、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基本信息;2、川沙新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的申请。2014年1月24日,收到补正申请,补正内容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如下: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被告在被诉告知上附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条文,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
  原告徐为永诉称,其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同年1月24日补正为要求获取“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被告同年2月12日作出被诉告知,因浦东新区政府复议维持,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被告川沙新镇政府辩称,原告申请中涉及两项内容,因第二项内容表述不明,其曾要求补正,原告补正为要求获取“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也做了相应规定,被告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遵照执行,不另行制定“主要职责”,且上述法律、法规分别由全国人大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不属政府信息。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以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申请书;3、编号2014(补)-004《告知书》;4、补正申请表;5、被诉告知及邮寄凭证,以证据2-5证明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申请后,要求补正,原告补正后依法作出了被诉告知并邮寄送达;6、《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证明法律适用正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其要求获取的是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而不是职权。
  本院审核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获取“1、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基本信息;2、川沙新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的信息。2014年1月21日,被告针对第二项申请内容向原告发出补正告知。2014年1月24日,被告收到补正申请.原告将申请补正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2014年2月12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并送达原告。被告本着便民精神,在被诉告知上附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条文,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原告不服,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政府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浦府复决字(2014)第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告知,原告仍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指向的是乡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职责是职务和责任,职权是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对此,国家权力机关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文规定。可以认为,被告认定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正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本案中,被告在接受原告申请后,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原告补正并作出答复,因此,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被告在被诉告知上附录了相关法律条文也便利了原告了解相关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