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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80号 (2)
  驳回原告徐为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为永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张蓓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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