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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18号 (2)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供原告(户)选择,但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10月30日,第三人黄浦教育局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于同年11月4日受理后,向原告(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审理协调会会议通知,并组织拆迁双方于2013年11月12日召开裁决审理协调会,原告卞亚力及原告赵亚梅的配偶卞东力出席协调会,但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黄浦房管局根据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查认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20,680元/平方米,补贴系数为30%,套型建筑面积补贴15平方米。涉案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为1,070,438.16元{(20,680元/平方米×33.42平方米×80%)+(20,680元/平方米×15平方米)+(20,680元/平方米×30%×33.42平方米)},拆迁人另应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167,1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
  经审核,被告认为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申请及对原告(户)的具体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620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一、原告(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本市顺昌路XXX号房屋,迁入本市松江区环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5.79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现房内;二、原告(户)支付第三人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的差价款58,514.34元;三、第三人黄浦教育局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167,1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第三人黄浦教育局支付原告(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原告(户)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4月4日作出沪房管复决字[2014]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沪房管复决字[2013]第3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收件情况说明、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关于同意核发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及其批复、关于同意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列入拆迁补偿安置试点项目的批复、拆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拆迁实施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房屋租赁凭证、房籍资料摘录、户口簿及户籍资料摘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原告卞亚力的变更承租人户名《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原告赵亚梅的变更承租人户名《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原告卞亚力的变更承租人户名《通知》及送达回证、原告赵亚梅的变更承租人户名《通知》及送达回证、《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关于上海市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拆迁范围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标准的公告、卢湾区115街坊(东块)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收件回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居民房屋动拆迁协商记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单位空屋调用单、上海市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安置房咨询估价意见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印鉴使用证明、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房屋拆迁裁决审理协调会议签到及记录、房屋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黄房管拆〔2013〕062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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