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220号 (3)
驳回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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